当前位置:主页 > 法硕资料 > 复习资料 >

法硕考研|传播性病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2

《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本罪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或嫖娼活动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复杂客体,即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危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

(2)客观方面:行为人在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包含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4)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仍然进行卖淫或嫖娼的。‖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

(二)认定

1.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60条规定的“明知”:

①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②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③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艾滋病等。

(2)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95条第3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①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②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2.划清传播性病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关键是看严重性病的传播途径,如果是行为人通过卖淫或嫖娼的途径传播严重性病的,则符合传播性病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如果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正常的婚恋关系或通奸等将性病传染给他人,或将病菌通过衣物、洗浴工具等传染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必须身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才具备本罪主体的条件。

3.传播性病与有关犯罪行为的关系

实践中,遇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进行卖淫的案件,应按照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罪认定,并按照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档次处罚。

如果行为人以加害他人、报复社会为目的而实施卖淫或者嫖娼活动的,不能一概以本罪定罪处罚。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60条。

点击下载

法硕教材《考点解析》电子版

学习更多内容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

留言板

X

快捷咨询: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