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硕资料 > 复习资料 >

法硕考研|伪证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1

《刑法》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①证人、②鉴定人、③记录人、④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注意:伪证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

1.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还危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主观方面:故意,即有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并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

2.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1)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而后罪的行为对象是任何公民。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重要情节作伪证;而后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后罪则是一般主体。

(4)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的行为内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而后罪则只是陷害他人。

(5)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本罪是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后罪则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

(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证人记忆错误,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业务水平不高,或因粗心大意而发生的错误,只要他们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没有陷害他人或为他人开脱罪责的目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2)注意与《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相区分。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05条。

点击下载

法硕教材《考点解析》电子版

学习更多内容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

留言板

X

快捷咨询: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