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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开设赌场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1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赌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侵犯客体: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二)认定

划清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5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一是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二是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1)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2)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3)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4)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03条第2款。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开设赌场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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