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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劫持船只、汽车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5

《刑法》第122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1.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船只、汽车。这里所说的船应理解为机动船,非机动的木帆船等小船遭受侵犯虽也可造成损失,但一般不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本罪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

2.考点解析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船只、汽车上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售票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甚至杀害,迫使船只、汽车改变方向或者直接控制。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对乘务人员施以精神恐吓和强制,如以爆炸车船、杀害人质相威胁,迫使驾驶、操纵人员不敢反抗,听凭其指挥或直接控制。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暴力、胁迫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将驾驶人员致醉、致昏等,使驾驶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劫持船只、汽车的目的。

所谓劫持就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既遂。

(二)认定

1.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客观方面都可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者还是具有以下本质区别:

(1)主观目的完全不同。本罪的行为意在控制船只、汽车按自己的意图行驶;而抢劫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

(2)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包括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抢劫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特定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

(3)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船只和汽车,而抢劫罪的对象则包括船只、汽车在内的一切有形的动产,对象比本罪广泛得多。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完全相同。本罪由于意在控制船只、汽车,一旦达到其目的,往往会离船、离车而去,或者将所劫船只、汽车予以毁坏;而抢劫罪由于意在占有财物,通常就会在一段时间内继续使用或出卖所劫船只、汽车。

2.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区别

两罪的相同点: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

两罪的区别:

(1)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船只、汽车;而后者没有此限制。

(2)客观方面表现不完全相同。本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不完全相同。本罪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而后者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

3.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船只、汽车;而后者没有此限制。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后者是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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