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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劫持航空器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5

《刑法》第121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结果加重犯】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及其运载物品的安全。犯罪对象: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如飞机、飞艇等。

(2)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2.考点解析

“正在使用中”是指:①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为止的期间的任何时间;②航空器被迫降落后,主管当局接收该机及所载人员和财产前的任何时间;③处于待飞状态的航空器。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机上人员特别是机组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甚至杀害,迫使航空器改变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爆炸航空器、杀害人质相威胁,迫使机组人员改变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迫使机组人员改变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

所谓劫持就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改变航向或者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既遂。

(二)认定

1.划清劫持航空器罪与以飞机为破坏对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劫持航空器罪是非法强行改变航空器的航向或者强行控制航空器,而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将作为交通工具的飞机从物理性能上加以毁坏。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即使造成了航空器的损坏,也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以航空器为对象,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的部件或者设施,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2.划清劫持航空器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杀人、伤害或者故意损毁航空器的方法劫持航空器,其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故意损毁航空器的行为应当作为方法行为被作为目的行为的劫持航空器罪吸收,不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在劫持并控制航空器之后滥杀无辜或者强奸妇女的,则应单独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3.区分劫持航空器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劫持航空器罪是行为犯,不以劫持者的目的是否达到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并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构成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劫持行为未得逞的,是犯罪的未遂。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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