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试论我国刑法中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18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对事实认识错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表现为五种情况:
(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评价: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
(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评价: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
(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评价:手段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4)行为偏差。又称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评价:一般也采取“法定符合说”,预想与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一致不妨害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如果不一致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
(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评价:此种情形对罪责的认定均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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