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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评价▲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17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对事实认识错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①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②法律性质不同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

‖说明:法律性质相同是指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情形,法律性质不同是指属于不同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情形。

举例:甲偷乙的钱包后,发现里面没有现金,但有其他贵重财物,这种错误没有超出盗窃罪之窃取他人财物的范围,故不影响甲对窃取的提包内的财物承担盗窃罪责。反之,盗窃后发现里面没有现金,但有数枚塑胶炸弹,这种错误超出了盗窃罪之犯罪构成的范围,涉及盗窃爆炸物的犯罪构成,所以阻却甲对因错误发生的触犯另一构成要件(盗窃爆炸物罪)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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