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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9-01

《民法典》第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复合性。即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三要素构成,区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

∥所有人的身份的多重性,是指既是专有权人,又是共有所有人,还是管理建筑物的管理权人,有别于单一的不动产所有权。

(2)整体性。即专有权、共有权及管理权三要素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在转让、继承、抵押时应将三者一起转让、继承、抵押。

(3)专有权的主导性。即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专有权的主导性具体体现在:①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管理权。②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管理权的大小。③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管理权并不单独登记。

(4)客体的多元性。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而不是仅局限于其中的一部分。

业主是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的人。∥根据司法解释,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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