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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9-01

《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313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一)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符合善意取得的外,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说明受让人没有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如动产质押权),但并不能明说明无权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在买卖合同中,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597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物权时系出于善意且符合法定条件,即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善意取得具有强化占有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善意取得制度意在保护交易安全,因而只有在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在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而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突破了传统的做法,将不动产所有权以及他物权也纳人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隐藏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物分为:

(1)占有委托物,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承租人、保管人实际占有的物;如果无处分权人转让的是占有委托物,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遗失物、盗赃物等。如果无处分权人转让的是占有脱离物,则作限制,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只不过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只有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超过2年的,权利人失去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

2.简述所有权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条件略有不同。

(1)动产与不动产让与人系无处分权人。不动产让与人须具有权利外观。

(2)受让人取得动产或受让该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善意是指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

(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4)动产已经完成交付,此处的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

∥完成了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式,善意取得的财产便已发生物权变动。如果双方仅只是达成了合意,而并没有发生物权变动,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双方当事人仍然只是一种债的关系。

(5)动产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

3.法条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编解释一):

(1)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重大过失是指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存在应当知道却不知道的情况。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3)“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民法典》第226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民法典》第227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4)“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5)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转让合同被撤销的,受让人主张依据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4.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丧失所有权或相应物权。

(2)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3)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举例: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则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若如抵押权),善意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消灭。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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