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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代理权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6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代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代理权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或由法律加以规定或由人民法院、有关单位指定,但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二)代理权的产生

在不同的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产生有所不同:

(1)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

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法律事实而产生:一是委托合同关系,二是授权行为。

委托合同与授权是两个概念。即使委托合同成立,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授权条款,代理权仍不发生。仅有委托合同但不涉及第三人时,也无法形成代理关系。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仅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授权行为通常以授权委托书形式表明,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165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在法定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三)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完成代理事项的各种活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代理行为,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67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的职责就是为被代理人服务,所以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本着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原则行使代理权,也只有在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转委托。

《民法典》第164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3种情况: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以及代理人和根据第164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因为代理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才能依法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并且代理人应就其选任复代理人及转委托的代理权行为向被代理人负责。

法定代理中代理权的行使:《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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