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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6

《民法典》第160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一)简述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及所附期限的特点▲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

(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发生的。具有未来性。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具有必然性。

(3)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非法定性。

∥期限和条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制,但二者又有不同特点。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所不能预知的,它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要到来的。

(二)期限的分类

1.延缓期限

延缓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待期限到来时,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延缓期限又称始期。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权利人开始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2.解除期限

解除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的期限。解除期限又称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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