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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06

1.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14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认

《民法典》第15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胎儿的保护▲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视为”说明本身没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合法的民事主体,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胎儿毕竟未来会成为民事主体,所以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典》第16条做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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