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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医疗事故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1

《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本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以及医疗单位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对医疗护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①在医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即在医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②致使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所谓“致使就诊人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是指造成就诊人残疾、组织器官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等严重后果。③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与致使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主要是医务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主观方面:过失。

(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是有严格限定的,既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又要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犯罪,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不能以犯罪认定。

对于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若损害结果轻微,不能以犯罪论处。在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就诊人病情或特殊体质而发生了医务人员难以防范和预料的后果的,应视为意外事故,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医务人员因医疗技术水平不高、缺乏经验等造成的事故,由于并非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也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前者发生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而后者的行为则是非法的。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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