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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1

《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本罪指对①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③情节严重的行为。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及自然人,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考点解析

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

拒不履行,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3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二是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2.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上述行为,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3.共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4.罪数

(1)行为人在暴力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择一重罪处断。也就是说,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①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②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③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上述行为,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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