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扰乱法庭秩序罪
《刑法》第309条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2)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3)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4)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本罪指以法定方式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
(2)客观方面:实施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如下几种行为:①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②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③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④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庭审过程中的法庭内。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且仅限自然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2.扰乱法庭秩序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了解】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仅为法庭秩序,范围比较窄。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秩序,还包括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客体较为广泛。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既包括采用暴力或威胁方式,也包括非暴力的方式。而后者客观方面的表现仅限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在客观方面要比前者窄得多。
(3)犯罪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前者从时间上看限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法庭内。而后者从时间上看限于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期间,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执行职务的场所,比前者范围要大得多。例如,在执行阶段殴打人民法院执行判决的执行人员,不能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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