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硕资料 > 复习资料 >

法硕考研|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1

《刑法》第286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本罪指①网络服务提供者②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③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④情节严重的行为。

1.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行为(或有法定情形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2.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包括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认定

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86条之一。

点击下载

法硕教材《考点解析》电子版

学习更多内容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

留言板

X

快捷咨询: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