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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1

《刑法》第286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本罪的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行为还包括:(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

破坏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要注意本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的关系: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对象不同。本罪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3)客观方面不同。其行为方式的不同,参见概念。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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