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硕资料 > 复习资料 >

法硕考研|挪用资金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0

《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概念与构成特征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①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②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③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目的。

2.考点解析

(1)单位的资金,主要是指单位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如人民币、外币以及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不包括单位的物资设备和处于实物形态的财产。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具体包括:

①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手续而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挪用资金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秘密进行的,但也有的是半公开,甚至是公开进行的。

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即行为人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

③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3)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包括以下3种情况:【背】

①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

②挪用资金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③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

(二)认定

1.划清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界限

(1)挪用资金罪与合法借贷行为的界限:合法借贷是经过一定的正当手续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而挪用资金罪是一种犯罪行为。

(2)挪用资金罪与一般挪用行为的界限: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小,并未进行非法活动的,不构成犯罪;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用挪用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2.划清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但挪用资金罪侵犯了所有权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未侵犯处置权;职务侵占罪则侵犯了财物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2)犯罪行为对象不尽相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资金;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则是本单位财物,外延广于资金。

(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挪用资金,准备日后归还;而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则是将财物非法占有,完全不打算归还。

3.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1)直接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2)客观方面成立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3)主体不同。(4)主观方面不同。

4.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数额标准

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72条。

点击下载

法硕教材《考点解析》电子版

学习更多内容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

留言板

X

快捷咨询: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