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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职务侵占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0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贪污罪)定罪处罚。

(一)概念特征和构成

本罪指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③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④数额较大的行为。

1.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属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考点解析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2)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排斥本单位对于此项财产的所有权。非法占有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

(3)这里的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4)这里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经济性质与公司相同,但财产所有权构成方式不尽相同。企业具体包括以下经济组织:①集体所有制企业;②私营企业;③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④外资企业;⑤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上各种形式的企业,只要没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都属于本条规定的企业。

(5)这里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等。

(6)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单位财产论处。

(二)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进行的,而侵占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4)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

(三)划清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相同点:两者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行为方式上,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一样,有时也表现为以盗窃、诈骗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两者的区别:

(1)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行为人采取多种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既有盗窃、诈骗手段,也有侵占和其他手段;盗窃罪、诈骗罪的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上仅限于窃取或诈骗,如果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则不能以盗窃罪或诈骗罪论处。

(2)犯罪对象范围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盗窃罪、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没有任何限制。

(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特殊主体、盗窃罪、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认定

对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五)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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