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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讯逼供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0

《刑法》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概念

本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目的在于逼取口供。

(三)认定▲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讯逼供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而且致人伤残、死亡的,刑讯逼供罪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注意交通肇事罪、非法拘禁罪、暴力抗税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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