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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强迫交易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9

《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一)概念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及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交易的法定行为方式包括5种,具体参见法条。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三)认定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犯罪。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26、2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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