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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9

(一)概念

本罪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信用卡信息资料。

(2)客观方面: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考点解析: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认为不被他人知悉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账号、密码等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通过向知悉他人信用卡资料的人员送财物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所谓非法提供,是指知悉他人信用卡资料的人员向第三人非法提供其所知悉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三)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信息资料是不是信用卡资料。

2.划清本罪与有关信用卡类犯罪的界限:

(1)在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当时或之后,但在利用这些信息资料伪造他人信用卡案发之前,则成立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预备的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应以本罪论处。

(2)当用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伪造了信用卡之后案发,则成立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牵连犯,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3)当用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伪造了信用卡并实施了信用卡诈骗后案发,则成立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罪的牵连犯,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77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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