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硕资料 > 复习资料 >

法硕考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9

《刑法》第177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2款罪的,从重处罚。

‖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一)概念

本罪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并罚。

(三)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1)对于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以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两种行为,数量较大的才成立本罪,未达较大数量的不成立犯罪。

(2)对于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的,只有主观上是明知的才构成犯罪,不能证明是确切知道或推定其应当知道的,则不成立犯罪。

2.“数量较大”与“数量巨大”的标准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4.划清本罪与有关信用卡类犯罪的界限

(1)×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或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229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77条之一。

点击下载

法硕教材《考点解析》电子版

学习更多内容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

插入投票 投票: 0 提交

留言板

X

快捷咨询: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