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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5

《刑法》第153条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刑法》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一)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本罪对象是其他走私犯罪以及走私毒品罪以外的货物、物品,一般是国家允许进出口且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普通货物、物品,是指《刑法》第151条规定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物品、第152条规定的淫秽物品、废物以及第347条规定的毒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包括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在内。对于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走私出境,但并不禁止进口入境,进口入境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或者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1年内因走私受到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下列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③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

④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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