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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5

《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①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②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如掺入有害物属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剂等,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三)认定

1.本罪罪与非罪的界定

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行为人在生产、销售食品时所掺的是否是非食品原料,该原料是否具有有毒性和有害性。如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或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或者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2)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2.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范围不同:前者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以上自然人。

(4)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后者无此要求。

3.与其他罪的界限

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要注意本罪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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