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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5

《刑法》第126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一)概念

本罪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生产、销售枪支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枪支。

(2)客观方面:违反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具体有以下3种情况:①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②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③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4)主观方面:故意。对违规制造枪支的要求具备非法销售的法定目的。

(三)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1)对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来说,如果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了枪支或者制造了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但并非用于非法销售的目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2)对于实践中非法销售枪支数量较少或获利不大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后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本罪则仅限于枪支。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后罪表现为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而本罪则表现为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非法销售枪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枪支的行为之一。

(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且只能是单位,即必须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关键区别)。

‖只要不是被国家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或者个人,生产、销售枪支的,就不能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而只能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定罪处罚。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后罪在主观上无法定目的的要求;而本罪有非法销售的目的要求,如果不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的违规制造行为,不应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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