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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9-06

1.共有的概念和类型

《民法典》第297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有所有权。

∥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叫作财产共有人。这项财产称为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因为财产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在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其权利行使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

共有的类型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关系可依各种不同的根据产生,主要是法律规定和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可以约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实际生活中较常见的是依约定而产生的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简述共有的特征

(1)共有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两个以上。

(2)共有的客体须是同一项财产。

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同一项财产,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3)共有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共有关系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无论哪种共有都发生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

在共有关系内部,各个共有人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都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共有人或是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是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在共有关系外部,可以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共有关系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同时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

(4)共有的形成基于自然人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和财产所有权,可以是两个自然人的共有,也可以是自然人与集体组织的共有。

《民法典》第310条,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共有)的有关规定。

共有仅指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关于共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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