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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30

(一)变动登记

变动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进行登记。

变动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1)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变更登记,是指在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时进行的登记。如权利人的名称发生变更、不动产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在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时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时,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4)注销登记。在不动产权利因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不动产被依法征收等原因消灭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三)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事项的异议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行为。异议登记适用情形是利害关系人要求进行更正登记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

(四)预告登记

《民法典》第221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又称预登记或预先登记,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护权利取得人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的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后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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