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力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时效是法律事实中的状态。时效包括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在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时效一般称为消灭时效。
1.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
《民法典》第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民法典》第198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法律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
2.诉讼时效的效力
《民法典》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193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1)产生义务人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2)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我国《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的效力采取抗辩权发生主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法律后果是产生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主判断,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属于自动放弃有关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上述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意义
(1)维持既定法律秩序的稳定。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2)避免义务人的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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