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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2

(一)意思表示的生效

根据有无相对人的不同而有区别。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37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38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39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二)意思表示的撤回

《民法典》第141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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