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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1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双方还是多方的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

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34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二)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分为不要式行为与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式行为成立的条件除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要式行为之所以强调其形式要件,目的是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事,使法律关系明确具体,并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查。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地役权合同、质押合同等都是要求签订书面合同;遗嘱行为特别成立要件;婚姻行为的登记要件等。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指不需要履行某种固定形式,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行为人究竟采取何种形式,由其自由选定。

(三)主行为和从行为

依据: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

主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从行为随着主行为的成立而成立,也随着主行为的无效而无效。

如抵押合同是从民事法律行为,其担保的债权合同是主民事法律行为。

(四)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效果不同。

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负担行为主要产生请求权,处分行为则是直接完成权利转移的行为。

(五)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有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不可分离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原因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绝大多数债务合同都是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无因行为若原因不存在或者有瑕疵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六)分类补充

(1)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单务行为如赠与行为,双务行为如买卖合同等。

(2)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依据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报偿。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法律行为是有偿的。无偿行为如赠与合同、无息贷款合同等。

(2)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诺成性行为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对方承诺(也是意思表示)后,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实践性行为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运输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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