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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普通合伙企业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1

1.普通合伙企业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3.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对于合伙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普通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在内部关系上,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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