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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法人的设立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0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过程,即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民法典》第58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59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1.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法人是法律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的团体,其成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法成立一是指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方式等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后才能成立。

(2)有财产或经费。

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障。有财产或经费是指法人应当有与其开展的各项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或经费。

《民法典》第60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法人的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另一法人的标志,法人以自己的名称进行活动,对已经注册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的名称是其无形资产,应当受到保护。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督机构等,统称为法人的机关。法人的意志是通过其机关而形成、表示和实现的,因此,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后果负责。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不是一切法人都设置监督机关,它是依据章程、命令或特别法的规定才设置的。

《民法典》第61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在法人的机关中最主要的是其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也有义务正确地组织、领导法人的经营活动,遵守法律和政策,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62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住所具有唯一性。

《民法典》第63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须依法取得批准后才能成立。

2.法人成立的原则【法学了解】

在我国,机关法人采取的是特许设立主义;非营利法人采取的是核准主义;营利法人是准则主义。

法人成立的原则是指法人成立的基本依据及基本方式。世界各国法人设立的原则主要包括:

(1)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设立时国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设立需要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

(3)核准主义,又称行政许可主义。设立除了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也称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

(5)严格准则主义。成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条款。

(6)强制主义,也称命令主义。国家对法人的成立,实行强制设立,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某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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