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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监护关系的终止▲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09

(一)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民法典》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典》第37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的程序、事由与后果:

(1)须经有关个人、组织申请。有关个人、组织的范围是指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

(2)撤销监护人资格必须具有法定情节(或事由)。即第36条第1款规定的3种情形。

(3)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4)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不影响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36条第1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被撤销的监护人资格恢复

《民法典》第38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被撤销的监护人资格恢复的程序、事由与后果:

(1)须经被撤销的监护资格的本人申请。

(2)被撤销的监护资格的人确有悔改表现,但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除外。

(3)人民法院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视情况决定恢复。

(4)恢复后,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三)监护关系的终止▲

《民法典》第3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简述监护关系的终止的情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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