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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监护人的设定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09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法定监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对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监护。

《民法典》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定监护人主要是被监护人的关系亲密的近亲属但并不限于亲属,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二)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民法典》第29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三)协议监护

协议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民法典》第30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四)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者都要求担任监护人,或者都不愿意当监护人,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民法典》第31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32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指定监护人主要是在有监护争议的时候才会发生,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包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

(五)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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