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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民法的渊源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9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两种类型:制定法与非制定法。

1.制定法

制定法指经过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条款形式加以编纂,制定成文件的法律或法规。作为民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包括: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民事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包括:①民事基本法的《民法典》;②民事单行法,例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③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法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5)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6)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等。

(7)国际条约。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自然人、法人也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2.非制定法

非制定法主要包括民事习惯。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

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10条的规定,习惯只有不违背公序良俗,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并且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习惯。

3.民事法律以及习惯的适用规则

《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属于一般法,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总则编规定属于一般规定,各分编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制定法,制定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的效力等级,又称法的效力位阶,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制定时间。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位阶的法律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新颁布的法律优先适用。

(4)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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