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刑法》第409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概念和特征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为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本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打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本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40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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