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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2

《刑法》第390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概念及成立条件

1.概念

本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2.成立条件

(1)侵犯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给予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以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二)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90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行贿罪的规定执行。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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