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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高空抛物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1

《刑法》第291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本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二)认定

实施本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1)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233条、第235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91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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