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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0

《刑法》第260条之一 ①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②虐待③被监护、看护的人,④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概念和特征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1.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被监护、看护的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是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且监护、看护人与被监护、看护人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

2.考点解析

(1)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是指因为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等关系使行为人具有了监护、看护职责。如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看护,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老人、残疾人的看护,医院的医生、护士对病人的看护等。

(2)虐待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人通过捆绑、打骂、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吃安眠药、不进行必要的看护和救助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

(3)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高,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情形。

(4)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认定

1.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虐待罪的区别

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有极大的相似性,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两罪存在以下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后者是复杂客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与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非家庭成员,单位可为本罪主体;后者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且只能是自然人。

(3)想象竞合时的处罚原则不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适用想象竞合犯的一般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虐待罪中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构成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是适用想象竞合犯的一般原则的例外。

(4)告诉方式不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属于公诉案件;而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5)量刑不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故量刑比虐待罪的处罚要重。

2.罪与非罪的界限: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60条之一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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