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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0

《刑法》第244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

本罪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童工。

(2)客观方面: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单位犯该罪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考点解析:

(1)“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2)如果因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三)认定

1.划清非法雇用童工与合法招用童工的界限

法律禁止使用童工,但是法律允许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划清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从事危重劳动,情节是否严重应该是区分本罪与一般违反劳动管理法规行为的界限。注意从事一般性劳动,如打扫卫生等不构成犯罪。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44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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