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3款罪的,依照前3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概念和特征
本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行动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为了报复、为了索取债务或劳务报酬或追索高利贷等。‖排除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抢劫与绑架等。
(二)认定
1.非法拘禁罪的转化: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具备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且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实施了暴力。
(2)客观上必须造成被害人伤残(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且伤残、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因行为人的暴力所致。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并致人重伤、死亡的,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轻伤、轻微伤不发生转化;未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也不发生转化。
2.索取债务问题▲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未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此处的债务包括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等的规定处罚。
3.要划清本罪与一般非法拘禁行为的界限
(1)非法拘禁时间很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
(2)以下数种特殊拘禁行为不构成犯罪:①家长管教不听话的子女,而采取禁闭的方式将其子女锁在屋内,而且时间较短,一般属于管教方式不当,不能以本罪处罚。②群众对于醉酒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将其约束到酒醒,或者医生对于有杀人或者自杀危险的精神病人所采取的必要的管束措施,属于履行职责行为,不能以非法拘禁罪论处。③依法拘禁他人,但是又没有完全履行法定手续,虽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是依法执行公务,没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故意,因而不能构成犯罪。④国家公安人员因为工作失误,而错误地进行拘留、逮捕,不能认为是非法拘禁行为;但是,已由司法机关依法解除强制措施,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故意不予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当视为非法拘禁,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罪论处。
(3)合法的拘禁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公安机关依法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非法拘禁时间的长短只是量刑予以考虑的情节。但在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也要综合考虑其危害性,对于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标准,可以考虑参照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犯罪论处: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要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如果非法拘禁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与其有联系的其他违法行为尚不能独立构成犯罪,例如对被拘禁的人进行殴打、侮辱,但没有造成伤害,则只能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殴打、侮辱等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
对于非法拘禁罪与其他犯罪发生竞合或者牵连的情况,应区别具体情况,按照想象竞合犯或者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定罪处罚。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38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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