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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投放危险物质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0

《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本罪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名誉权利。犯罪对象:侮辱的对象仅限于女性,猥亵的对象可以是男性或女性,不包括不满14周岁儿童。‖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动机通常是寻求性刺激,排除对女性奸淫的目的。

2.考点解析

(1)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施加外力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强拉强拽等。

(2)胁迫,是指以实施杀害、伤害或揭发隐私等行为进行恫吓、威胁。

(3)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使他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乘他人熟睡或者患重病等。‖易混点:其他方法是出题点。

(4)猥亵,是指除了对女性实施奸淫行为以外的,对他人实施的,能够使行为人自己或同伴得到性欲上的刺激、兴奋或者满足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

(5)侮辱,是指对妇女实施使其备感难堪、羞辱的淫秽下流行为。

3.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区别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未遂)主观上具有奸淫的目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动机通常是寻求性刺激,但排除对女性奸淫的目的。有无奸淫的目的是两罪区别的关键。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强制猥亵、侮辱罪是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但没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完成性交行为的,也构成强奸罪(未遂)。

(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强奸罪的主体要求年满14周岁,实行犯只能是男子;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体要求年满16周岁,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

(4)侵犯客体不同且对象不完全相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侵害对象限于女性,包括成年妇女、少女以及不满14周岁的幼女;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名誉权利,强制侮辱的对象仅限于女性,强制猥亵的对象可以是男性或女性,不包括不满14周岁儿童。

‖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也可能对被害妇女有猥亵、侮辱的行为,但是这种猥亵、侮辱行为属于强奸罪的组成部分,不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定罪处罚。

(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一般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违法行为,区别的关键就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了强制性手段和方法,以及这种强制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使他人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状态的强制性手段,就不能以犯罪论处;或者即使使用了强制性手段,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那些没有采用强制方法而是以其他方法侮辱妇女的,如在电话中或者在公共场所调戏、侮辱妇女的,不构成本罪。

2.根据“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

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234条或者第232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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