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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故意杀人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9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标准的犯罪构成);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派生的犯罪构成)。【背】

(一)概念

本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行为对象:他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作为,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年满12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我国,自杀行为不是犯罪,堕胎不是犯罪。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认定

1.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有关的重点法条中的规定归结▲:{多2013.44}{单2011.15}

(1)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及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抢劫致人伤害的定抢劫罪,造成重伤、死亡的,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在抢劫完成后,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而故意伤害或杀人后,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定抢劫罪。

(3)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公共场所放火,烧死他人的,因涉及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定罪处罚。

(5)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是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了上述暴力犯罪之后,为了灭口、逃避侦查等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有关的暴力犯罪进行并罚。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

(7)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8)虐待被监管人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划清故意杀人罪与因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的界限:【法条】

(1)前者所侵犯客体是人的生命,表现为某个或某几个人的生命;后者所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表现为不特定的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前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一切可以用来杀人的行为;后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只能是法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法单2015.7}

(3)前者的主观方面是杀人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死亡而希望或者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主观方面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众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3.关于自杀案件的认定与处理【注意】

(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并不自杀的,实质上是借助于被害人之手完成故意杀人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诱骗、帮助未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实质上也是借助于被害人之手完成故意杀人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3)实施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应当将他人自杀身亡的结果作为行为人构成的某种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以犯罪论处。‖也就是说他人本无自杀之意思而故意诱发他人产生自杀之意思而自杀,他人已有自杀之意思而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意图或者在客观上提供便利使其自杀意图得以实现的情形,不以犯罪论。

4.安乐死在我国目前仍属非法

任何人应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人或者其亲属的请求,为免除其所遭受的极端痛苦而无痛苦地致其死亡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故意杀人罪论。一般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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