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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假冒注册商标罪

来源:未知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9

《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方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如果两个行为分别构成犯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只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而另一个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依照构成犯罪的行为定罪处罚。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本罪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略。

(3)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

(二)认定

1.罪与非罪

(1)被假冒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商标局管理机关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在刑法保护的范围;

(2)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当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成立本罪。

违反商标管理法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②假冒2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2.司法解释

“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4)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6)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13、220条。

《刑法》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可用于选择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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