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硕资料 > 复习资料 >

法硕考研|伪造货币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9

《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一)概念

本罪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具体指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和侵害货币的发行权。犯罪对象: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2)客观方面:伪造货币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个人。

(4)主观方面:故意。

“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非法制造纪念币,以伪造货币罪认定。

伪造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制造假币,以假充真。伪造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手描、拓印、机器印制、影印、复印以及高科技印制手段。

‖×《刑法》第173条规定的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方法加工处理,以增加货币面值或增大货币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认定

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伪造货币并持有或者使用的定罪处罚问题

(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货币的,应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法单2013.4}

(2)本人伪造货币后而持有、使用的,应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明知是(他人)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但是没有伪造、运输、出售行为的,以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定罪处罚。

(4)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5)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伪造货币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2000年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相关罪的了解×

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但是没有伪造、运输、出售行为的,以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定罪处罚。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70条。

点击下载

法硕教材《考点解析》电子版

学习更多内容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

插入投票 投票: 0 提交

留言板

X

快捷咨询: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