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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5

《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与构成特征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劣药,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略)。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本罪为结果犯,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无后果不构成犯罪。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二)认定

1.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劣药;后者是假药。

(2)犯罪既遂形态不同。前者是结果犯,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成立;后者是行为犯,只要实行了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就能成立。

2.劣药×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劣药和假药不同。《药品管理法》第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被污染的药品;(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3.根据2014年《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4)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的“销售”。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42、1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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