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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认定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4

根据202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1)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2)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盗窃、破坏对于上述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①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②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③不属于上述情况,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意毁坏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4)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5)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235条、第233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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