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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选择罪名和单一罪名△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7-12

1.选择罪名

选择罪名是指在同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中包含了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多种结合形式,而这些结合形式都可以独立为单独罪名的情况。‖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拆使用。这种罪名可以根据行为方式与对象的结合而确定具体的罪名。

‖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选择罪名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多种行为形成的选择罪名。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包含了三种行为,可以分拆成多个罪名。

(2)因多个对象形成的选择罪名。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两种对象,可以分拆成两个罪名。

(3)因同时具有多种行为和多种对象形成的选择罪名。例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包含了两种行为与两种对象,可以分拆成多个罪名。

选择罪名的适用比较灵活,当行为人只实施其中一个行为或侵害到一种对象时,只定一个罪名。行为人同时实施的任何方式与对象的结合都只是一个单独的犯罪,即使同时针对多个对象实施了多种行为方式,也仍然只构成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2.单一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拆使用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大部分罪名是单一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它们所表现的是一个具体犯罪行为,不可能对它们进行分解。行为触犯一个单一罪名,毫无疑义地构成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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