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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实践中发现漏罪、新罪,须注意的问题▲

来源:未知责编:叶子2021-07-07

实践中发现漏罪、新罪,须注意的问题▲

(1)若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漏罪或新罪与原判刑罚不存在并罚问题,应当追诉的,直接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罪,同时发现未处理罪(包含漏罪及刑罚执行期间的“新罪”),应当追诉的,按照普通情况来处理。

(2)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或新罪:据《刑法》第77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漏罪或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据《刑法》第86条,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4)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5)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数个新罪:应当首先对数个新罪分别定罪量刑,而后将数个宣告刑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

(6)刑罚执行期间犯有新罪同时发现漏罪:在对漏罪和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对漏罪适用“先并后减”,后对新罪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并按照漏罪在先、新罪在后的顺序进行两次数罪并罚,所得结果即为整个数罪并罚的结果。

说明:以上漏罪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没有判决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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